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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導盲犬」: 

基本解釋:幫失明的身障者帶路

既然是失明身障者的另一雙眼

那「它」就應該是人的眼睛

而且又有「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」條例


被傷害就應該是---重傷害罪

為何這時候將「導盲犬」歸類為「物」

而現在被傷害卻只能提「損害」

卻要罰所有業者及大眾運輸不把「導盲犬」當人看

好奇怪的解釋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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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訓:『給小孩魚吃,倒不如給隻釣竿』。

然而,現今的父母不但遵從古訓,更加確實『落實』了。

例如:幫忙『買車』、『買房』、『娶妻』、『開公司』。

不但給了多支釣竿、備足了配備,還幫忙綁魚鉤、鉤魚餌

卻忘了告訴小孩應該如何綁魚鉤、鉤魚餌。

甚至忘了告訴小孩『釣竿的用途』以及『如何辨別方向努力甩竿』。

所以----『一樣餓死』。而父母呢?卻還一副自以為『慈愛』自居

最近常聽到很多父母說:『不要小孩子輸在起跑點』

但是,輸在『中點』或『終點』就可以嗎?

何況最近犯凶殺案的兇手,每一位都是贏在起跑點、卻輸在『中點』

父母啊!不覺得觀念要改變嗎?

教釣魚的技巧是不是又比給魚竿更好些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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